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离婚调解书自人民法院送达生效,送达以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所谓送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即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如离婚夫妻调解和好的案件,双方在法院调解记录书上签字后即视为送达。送达需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所以不适用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当然,在法院递交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人民法院应当按原来的程序继续审理。
【案例】
【案情介绍】
陈某从事通讯和土方工程行业,妻子盛某是老实巴交的农村妇女,儿子也已16岁。自从公司里来了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孩后,陈某很快拜倒在女孩的石榴裙下,并在城区购买了高档商品房给该女子。直到女孩怀有身孕,陈某才向妻子摊牌,要求离婚,可妻子坚决不同意。陈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陈某自愿将家中楼房、家具、电器等财产全部留给女方,每月支付儿子500元生活费,并承担儿子全部教育费和医疗费,另贴补盛某22万元,盛某只好同意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
2004年4月,陈某获得了自由,但在付了首期的5万元后,便不想再付余款。2005年12月,盛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到期的5万元,因陈某拒不履行,被法院处以拘留14日的处罚。从看守所出来后,陈某与前妻重新订立了还款计划,一年中陆续付给盛某10万元。2007年1月,陈某又故态重萌,不再按期付2006年年底到期的一笔补偿款4万元及儿子2006年下半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合计5万元。盛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结果】
执行法官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和传票,但他置若罔闻,根本不到庭。2月5日早上,陈某被执行法官从家中拘传至法院,面对熟悉的法官和法庭,陈某心惊胆战,声称年底工程款未收到,待款到后即还钱。但法官责令他立即履行否则将对其拘留。陈某不愿意再回到看守所里,于是立即和家人联系,当天下午,其父母便将全部执行款送至法院。法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案件评析】
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具有执行能力,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视情节给与拒不履行方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拒不履行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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