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博士,你好!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现在住的房子是承租的公有住房(丈夫单位分的房子),户主是我的丈夫,我们夫妻、孩子(已满18岁)、丈夫的母亲共四个人的户口都在这套房子里。我们夫妻离婚,这房子有何处理的办法?如果是想卖掉房子分钱,是不是要先买下来?那买这房子,是否必须经过四个人同意?
读者 曹女士
答:曹女士,你好!经向上海中原地产法务总监姚志云咨询,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曹女士家的房屋属于承租的公有住房,享有承租权。从承租权的主体来看,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承租该房屋的时候,曹女士与丈夫已经结婚,即便是《租用公房凭证》上没有曹女士的名字,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对待,双方均共同享有承租权,曹女士享有相应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转让该房屋,曹女士享有房款或收益的分配权。
但倘若结婚之前丈夫已经取得承租权,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只有在曹女士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情况下,她的居住权才给予保护,但也无法分配该房屋权益。作为孩子或者母亲,对取得承租权没有具体的贡献,通常不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
如果曹女士家庭考虑卖掉该房屋,因曹女士家庭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从目前的状态下是不可以“买卖”的。只有在曹女士家庭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俗称94方案)的规定购买该公有住房,在取得产权后可以正常出售,出售所得按照上述原则确认分配。
当然,如果家庭达成一致,也可以采取将该承租权益义务转让的方式实现收益。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要事先征得在该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并经公房所有或者管理单位审核确认。
婚姻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上一篇: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