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小孩今年6岁,我爱人的户口在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我的户口在涪陵区青羊镇,我们都在2004年办有独生子女证,我爱人已经领了6年的独生子女费,每年30元,而我们涪陵区却一分钱都没有,我们也到镇上去问了,工作人员说没有这个钱。我想问一下同是一个重庆市,为何所得的不一样?
回答;
1、根据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第三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金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2、您们夫妻应该分别在各自的户口所在地享受这个待遇。
3、你所在的镇计生办不承认有这项奖励请进一步咨询涪陵区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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