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如果养父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应该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登记收养后,被收养方与其亲生父母即解除了法律上的父母关系,其生父母解除了法律上的父母关系,生父母失去了抚养权和监护权。否则,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存在,亲生父母可随时要求养父母归还子女。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收养法如下条款: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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