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经常有当事人就提出离婚赔偿应当以什么作为参照而找到本离婚律师做咨询,因为我国《婚姻法》就可以提出离婚赔偿的情形包括: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婚姻律师在以前的文章中也作了很多介绍,不再赘述。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离婚赔偿实际上应当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根据不同的致损原因或可导致物质损害赔偿或可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有时还会导致二者同时产生。所以,索赔方所受伤害后果的参照标准也应当以这两方面的损害事实来证明自己在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在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肉体损害通常会以刑事法律规定的轻微伤、轻伤、重伤作为参照标准。这些标准的来源最好是来自伤情鉴定,如果由于肉体伤害造成一定残疾的,还应当取得伤残鉴定结果。这两个鉴定结果可以直接作为离婚诉讼中的索赔证据。如果平时没有注意取得这些鉴定结果则只能以相关医疗记录来证明。而精神损害的参照标准最可信的就是医学上划分的精神错乱、精神失常、精神衰弱等情形。很明显,精神损害也需要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与肉体损害同理,精神损害的鉴定结论、相关医疗记录都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在此还要提醒大家一点:在取得上述证据作为索赔参照时还需要证明自己所受的伤害均为离婚过错方所造成,并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总而言之,离婚赔偿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最好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否则往往会出现受害者提出了很高的索赔额,法院却基本不支持或仅支持很少赔偿额的结果。这是因为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为某一方当事人调取证据,而作为法官又不具备专业的医疗或鉴定知识,如果你无法给法官凑足这些专业材料,法官是无法认定你是否受到过损害或损害程度是如何的,判决结果不支持你的索赔数额也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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