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张某、李某为夫妇,妻子李某遭遇车祸致四级伤残,肇事人共赔偿李某48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36万元。近日,夫妻双方因债务纠纷引发家庭矛盾,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对李某的残疾赔偿金进行分割。请问,张某能否要求对李某的残疾赔偿金进行分割?
洛美读者: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夫妻之间存在共同财产,也存在个人财产,且残疾赔偿金属于残疾人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一旦张某、李某离婚,张某无权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李某个人的残疾赔偿金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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