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名农家妇女,进城打工时认识了同村的男青年李某,婚后生育一男孩,因我们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时,为保障孩子利益,我们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二人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
2010年,我与他人结婚,后生育一女,前夫得知后,要求我支付5万元违约金。请问,书面约定离婚不得再生育,违反协议应否赔偿?
答:
首先应肯定的是,你们双方在离婚前私下协议,约定另一方不得再生育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据此,如果你遵守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就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你与前夫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前述民法通则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协议,因而你也没有必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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