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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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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处理案例 时间:2012-05-09 13: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且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

  案情简介:

  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

  张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贷款15万,2003年4月份取得产权证。A房月还贷2000元。

  2004年4月,张海将A房出售,得售房款100万元,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际得房款90万元。

  2004年8月,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付款90万元,贷款200万,月还款10000元。

  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争B房,李兰是否有权分割系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张海认为:

  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分割。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被告李兰认为:

  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同意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

  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将案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产归原告,双方无其它争议,法院据此调解书结案。

  离婚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责任编辑: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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