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皇姑区的王某2005年6月结婚,同时,妻子从和平区自己家中搬到王家居住,同住的还有王某的父母。2010年8月,王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王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80万元。同年10月,王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20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解读:
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要点。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王某拒绝支付拆迁费依据的也就是第二个条件,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
但王某还忽视了《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法律条款:
《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律师提醒:
可能还有人问,王某的前妻不是在和平区有住房吗?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的第三个条件?事实上,“本市无住房”中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所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当然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20万的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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