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近亲结婚共同生活了10余年,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对簿公堂。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甘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查明,原告甘某之母与被告王某之母系亲姐妹,原、被告属姨兄妹关系。双方于1994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1995年4月生育一子。原、被告隐瞒了上述事实,于1997年3月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
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原、被告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缔结的婚姻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我国的婚姻道德观念,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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