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农民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余某、李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先后生育两个儿女。近几年来,由于性格差异,双方某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且李某多次对余某暴力相向。余某无法忍受,遂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李某提出,夫妻吵嘴打架是常有的事,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与余某离婚。而余某态度坚决,一直坚持说过不下日子,非要离婚。
见和好无望,李某便主动曝光了一件事。原来。当初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余某未到法定婚龄,两人便协商由余某持其已故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实情,用余某已故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余某、李某共同生活多年属非法同居,依法应予解除。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新婚姻法增加无效婚姻制度,是处理违法结婚的必要手段,是保护合法婚姻的需要,是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本案中余某与李某已死亡的姐姐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应依法解除。
上一篇:房产继承纠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