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处理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的内容,对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处理方法如下: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的处理对已认定确实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事实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关于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及经济帮助等问题,均按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由于双方是同居关系,处理其“离婚”问题时,人民法院不应调解,应一律判决解除其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解除非法同居时,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应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来抚养,如父方条件较好,在母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父方来抚养;同居生活期间的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属于一般共有财产,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般应按共同财产对待;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对其应予以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对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则应根据同居生活的长短,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返还;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财产,为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债权,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总之,在认定和处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时,一方面应深刻理解相关法规法条的内容及精神,另一方面也应结合时代特征及具体事实情况灵活处理,妥善解决,尽量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平衡,以社会和谐为目标和原则。由于事实婚姻在我国存在并且在短时间内无法予以根除,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我们既要承认和正视它的存在,解决好已经发生的,又要遏制其发展蔓延,限制新的事实婚姻的产生,从而平稳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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