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家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韦某与王某结婚九年后,由于感情不合,王某不顾年幼的女儿,以出外打工为由离家出走,六年不尽抚养义务。7月19日,经环江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最终选择和气分手,并约定婚生女孩由韦某抚养,王某一次性给付出走六年来的抚养费12400元,女儿今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韦某负担。
1996年7月,王某经自由恋爱与自己同年的韦某结婚,1999年元月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但随后夫妻俩因性格不合常为了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而且吵得越来越凶。2006年5月,王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从此一去不复返。韦某苦苦寻找,才得知王某在百色打工并已与他人同居,但王某却不同意回来办理离婚手续。2007年,韦某将其告上了法庭,王某仍坚决不回来应诉。
调解:2012年7月初,韦某再次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案件受理后,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女儿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已分居多年,且王某出走六年来未尽到抚养女儿的责任,再调解和好已没有任何意义。根据双方争议的问题所在,承办法官悉心细致的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两人互谅互让,并达成上述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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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抚育费负担数额。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育费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3)抚育费给付方法。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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