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能否向擅自堕胎的妻子提出离婚索赔?
时间:2013-01-05 13:26 来源:admin 作者:邵
【案情】
2010年8月,张某与妻子刘某在网络上相识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作为三代单传的张某希望早日生育小孩,传宗接代,而刘某则赞成在经济条件富裕的时候再生育,双方在此事情上争执不下,经常发生口角。2011年6月,刘某意外怀孕,在没有告知丈夫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到医院堕胎,张某得知后与妻子刘某大吵,随后双方分居。张某认为刘某侵犯了其生育权,要求离婚并索要赔偿。
婚姻律师蒋律师评析
本案中张某在离婚时不能向妻子刘某主张赔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是否生育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妇女手中。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所以张某以妻子刘某侵犯其生育权提出赔偿要求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此外,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确定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则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刘某擅自堕胎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所以张某不能向妻子刘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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