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4年后,丰女士将前夫秦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房屋。近日,明光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998年,丰女士与秦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女儿。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担均作出处分,并明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争议。今年2月,丰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林庄村共同建造的楼房。法院查明,诉争楼房系2007年建造,当时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庭审中,丰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建造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秦先生在离婚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诉争的楼房没有进行合法的物权登记,丰女士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不能排除该房产还有其他共有人,故丰女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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