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婚生男孩姓氏名谁的问题,恩爱夫妻先后二次起诉离婚。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离婚案件,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1999年原告敖某与被告段某相识后恋爱,此后开始同居;2002年9月生育一男孩,2004年2月又生育一女孩,2005年10月双方在南康市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从相识到同居、结婚以至婚后都感情很好。2006年夫妻为婚生男孩进行户籍登记时,双方为男孩跟谁姓的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要求男孩随其母亲姓李,因为其母亲没有兄弟,有意将婚生男孩姓李,以沿续血脉,在日常生活中原告娘家也以李姓姓氏称呼小孩;而被告段某则不同意,常以段姓相称,以致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2007年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同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未珍惜此次机会,珍惜自己的夫妻感情,双方仍不断对男孩的姓氏问题产生纠隔,各执一词,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南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从恋爱到同居以至婚后,均具有较深的夫妻感情,现就男孩的姓氏问题产生意见分歧,这是不可取的。姓氏名号只是一个人的代号,跟谁姓并不影响血脉的延续,但原、被告双方在家庭及旧思想的严重束缚和禁锢下,不顾夫妻共同生活多年的情份,不顾多年的夫妻感情,多次发生争执,原告先后二次起诉离婚,导致夫妻感情遭受严重创伤,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罗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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