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前妻未经自己同意,卖掉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但因购房者已尽到注意义务,被法院认定为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是记者今天从大兴法院了解到的消息。
雷某在与妻子张某离婚时因未补交诉讼费用,法院未处理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后张某私自将房产卖给王某,现雷某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法院最终认定王某购买房产属善意取得,驳回雷某诉讼请求。
雷某诉称,自己与张某原是夫妻,婚后曾以张某名义,购买大兴区德茂小区的一套房屋。2006年,雷某与张某离婚,但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2007年3月,张某瞒着雷某将房屋卖给王某。
为此,雷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和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王某与张某进行买卖房屋的过程中,王某查验了张某的身份证、当时的房产证和离婚调解书。这些材料足以使王某确认此房不存在产权争议,而后才支付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因此,王某属善意取得,且已尽到了善意第三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其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法官分析
本案的承办法官张杰告诉记者,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不法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已尽到注意义务,按照善意取得的法理,应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失去房屋的损失,雷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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