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未履妻子责任,不尽母亲的义务,抛夫去子离家外出十二年未归诉离婚。9月2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冯某香补偿罗某己人民币2万元。
冯某香与罗某己于198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1991年12月婚生女孩,因家住偏远山区,家境较贫困,夫妻双方常常为经济支出等问题发生争吵,且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妻子冯某香便于1997年2月不辞而别,离家外出12年未归,造成夫妻分居12年,致使其对女儿也达12年未尽抚养义务。12年回家后不顾母女之情、夫妻之义诉请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某香与被告罗某己夫妻分居已达十数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罗某己对离婚无异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与被告婚续期间外出,十二年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罗樟己要求冯石香赔偿损失,法院可酌情支持。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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