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日本国男子龟博先生与20多岁的中国女子艳翠小姐相识相恋。龟博为了婚事不仅给艳翠买戒指、买车,还斥资巨款让艳翠购置婚房。不料,艳翠拒绝婚事。龟博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艳翠返还龟博61.5万元及利息的一审判决。
热闹筹婚女变卦
2007年下半年龟博与艳翠在酒吧相识后相恋。双方恋情发展迅速。为筹划婚事,龟博购买戒指两枚,作为婚戒。接着,龟博在日本开出单身证明,证明其有缔结婚姻的能力,并注明欲结婚对象为艳翠。后来,龟博斥资为洪小姐购买了车辆。再就是购置婚房。2008年2月6日,龟博从日本将巨资分别汇入自己和艳翠的账户。2月14日,艳翠购置了总价款为81万元的一套房屋,产权证权利人为艳翠。
2008年2月16日,龟博向艳翠出具书面证明,内容为本人龟博与艳翠属恋爱关系,所以自愿将购房首付头金53(30万元)赠送给艳翠作为购房资金。纯属自愿赠与行为……“其中”53“及”30万元“这两个数额均被划掉。婚事筹办进行的十分顺利,不料,艳翠却突然”变卦“。
跨国恋人上法庭
跨国“老夫少妻”成了梦里南轲,龟博当然不肯罢休。为索回彩礼,他将艳翠告上法庭,称为筹备婚礼,先是购买了婚戒赠与艳翠,后又为准备婚房等事宜先后交给艳翠礼金61万余元。现艳翠不愿意与自己结婚,故要求艳翠返还钻石婚戒一枚,如不能返还,则折价1134元赔偿,同时返还婚约礼金61万余元交利息。
艳翠辩称,双方相识于酒吧,但仅为一般朋友关系,不存在恋爱与结婚之说,龟博以结婚为目的给婚戒及礼金的情况不属实,且未向龟博索要任何财产。此外,购车款8.5万元是龟博赠与的,同意返还。
赠予行为未成就
法院认为,购车款艳翠认可并同意返还。至于婚戒,龟博提供的发票和银联签购单,仅证明了曾购买了两枚戒指,但不能证明其购买后已交给了艳翠,故对给付戒指这节事实,难以认定。
根据现有证据,龟博“赠予”艳翠53万元可以认定。赠与系实践性行为,通常发生效力。但是,龟博给付前提是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赠与条件。如果双方仅为普通的朋友关系,龟博无任何条件的赠与大额钱款,不符合社会生活常理。实际上,龟博交付艳翠财产,表面上系赠与,实质上是附有条件的,该所附条件就是与艳翠保持恋爱关系并最终结婚。而作为单身女性的艳翠在接受大额款项的赠与时,不可能对龟博的目的没有感知,故可以认定龟博在赠与钱款时以恋爱关系发展至结婚为条件的。,现艳翠否认和拒绝恋爱关系和婚约,致使龟博赠与财产所附条件无法成就和实现,故龟博赠与的民事行为未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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