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红杏出墙,并将共有的美容店偷偷转让他人后离家不归,丈夫愤然起诉要求与之离婚,并要求妻子给付精神抚慰金、店面转让金等。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儿子随原告林某某生活,被告周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一次付一年,直至儿子18周岁止;同时判令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某某美容店转让款15000元。
2003年10月,安徽省明光市居民林某某与周某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生一子。婚后,周某某与一男子数次在深夜,共同入住当地洗浴场所的同一个房间,并于数小时或十几小时后同时退房离开(当地公安局大队材料予以证实)。林某某与周某某于2011年春节起分居至今,期间,周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美容店转让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被告数次与其他男子在不正常的时间、地点,单独相处较长时间,关系暧昧,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婚生子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当给付抚养费,按每月300元计。被告转让美容店所得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认定为30000元,应当给付原告15000元,原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证据不足,可由债权人凭证据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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