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讼案,判决支持男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张某(女)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9日在南康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第十天,原告刘某发现被告张某有妊娠反映,在原告多次追问下,被告承认婚前曾与其大学同学有过性行为,而且在与原告结婚时自己已经怀孕。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堕胎,但遭到被告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现在已经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款是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张某隐瞒怀孕事实与原告结婚,其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良心和社会的谴责,被告张某的婚前性行为,也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如果再给予其法律的保护,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 陈启华 石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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