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证的证人仅凭自己的猜测和推断来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该证人证言未被法院采信。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审理的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章某某的离婚的请求。
2009年10月,原告章某某以与妻子杨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已满2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其在上海当保姆期间的雇主王某某、刘某出庭为其作证。
庭审过程中,原告一再强调,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有证人的证言为证,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然而,其申请出庭作证的王某某、刘某作证时均陈述:章某某在他们家当保姆期间,很少回家,听章某某讲其与妻子杨某某感情不和,证人据此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本案中,王某某、刘某的证言,是听原告所讲,并非是他们亲眼所见或亲身感知,他们所认为的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也只是仅凭自己的猜测和推断。因此,法院依法对二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并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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