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化名)与张女士(化名)于1995年6月登记结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于2009年开始分居。钟某不同意离婚并三番五次找到张女士无理取闹。2010年8月的一天,钟某酒后登门对张女士破口大骂,并将张女士眼部打伤,报警后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在警察的调解下,钟某支付了医药费共计2300余元。后张女士经伤残鉴定为十级。2011年2月,本婚姻律师代张女士向西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钟某就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的伤害予以赔偿人民币5万元。对此,钟某的代理律师以该伤害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钟某已经支付了医药费为由拒绝赔偿。
最终,西城区法院认定二人虽然属于自由恋爱并结婚,但婚后由于性格不合而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且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故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受到的伤害而导致的离婚赔偿问题,西城区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判决钟某赔偿张女士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1千余元。判决后,钟某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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