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问题的高先生(化名)。高先生从2001年与妻子刘女士(化名)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后高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劝说高先生一起去做试管婴儿,并声称自己在医院有熟人,可以不经过任何登记手续直接做。信以为真的高先生便于2010年的5月向刘女士提供了自己的精子,并由刘女士拿着精子去医院做所谓的试管婴儿。殊不知此时的刘女士已经怀有第三者的孩子,所谓去做试管婴儿只是刘女士哄骗高先生的手段。2011年初,刘女士顺利产下一子并取名高某某(化名)。在孩子刚满周岁的时候,刘女士因各项时机已经成熟,便向一直蒙在鼓里的高先生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并告知孩子并非高先生的后代,因此要求高先生配合更改孩子的姓名。
得知此事的高先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便向律师寻求帮助。由于刘女士承认孩子与高先生无关,且不是试管婴儿。因此,高先生完全可以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提出离婚赔偿的请求。相信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只要高先生举证充分,法院一定会还高先生以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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