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成某是个体户,结婚前一年花了近3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以自己名字登记房屋产权证。成某将该房屋用于出租。与朱登记结婚后,成某以其婚前财产与朱某的部分出资,另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家庭居住,产权所有人为成某和朱某。两人共同生活近7年,并生育了一子。现双方同意离婚。因成某婚前购买的那套商品房现己涨至约55万元,朱某认为增埴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割。成某不同意。为此,朱某起诉至法院离婚,并主张对该房屋增埴部分予以分割。
[评析]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成某婚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归其所有,依法属于其婚前财产,离婚时该增埴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属性,且不属于成某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该增埴部分并《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朱某无权求分割。
广西省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徐红 黎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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