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吵之下妻子带着未满周岁的孩子回了娘家,林某多次请求妻子回家未果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没想到起诉被法院驳回了。
2002年3月,林某与张某结婚。2003年1月间,张某生育一女孩。之后,林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张某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2003年4月,林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没有提供孩子出生情况。
福建省尤溪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所生的孩子未满周岁,即女方分娩后未满一年。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张某分娩才三个多月,且也没有出现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林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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