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在江苏省金湖县,“入赘”并非稀奇事,但是因更改婚生子姓氏发生矛盾进而起诉离婚却难见。近日,金湖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陈某要求改姓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8年初,李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初,李某即告知陈某因家中没有男丁,故希望男方以“入赘”方式结婚,婚生子女随女方姓,陈某对这一习俗并无抵触情绪。交往半年后,2008年10月,陈某按照农村习俗以“入赘”的形式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2009年2 月李某生一子,并按照约定与母亲同姓,取名李某某,此后不久陈某要求给儿子改随自己姓,李某不同意,陈某以此为由长期不回家,不给原告母子抚养费。2011年,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改随自己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的特殊之处即在于被告是否可以将其儿子改姓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到底随谁姓,法律虽没有做出硬性规定,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但是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成了一方独有的权利,实质上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故本案中,被告要求改姓的要求理应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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