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睦,夫妻关系走到了尽头。离异后的陈女士为前夫擅自将属共有的房屋出租他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夫刘先生向她及儿子各支付1万元。8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刘先生分别支付陈女士及儿子各7000元。
2009年4月,好聚好散的陈女士和前夫刘先生在法院办理了协议离婚,未成年儿子随陈女士共同生活,而地处本市长寿路上某号的原婚房属全家三人共有。协议离婚后,该房屋暂有刘先生居住。
2011年3月,陈女士及儿子起诉到法院称,尽管她与前夫刘某办理离婚手续,但涉及家庭财产的房屋仍属全家共有,暂归前夫刘某居住,但刘某自2010年7月起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她和儿子合法权益,要求刘某支付她和儿子从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的租金收益各1万元。
法庭上,刘某辩称确实在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共收取了租金3万元。但因陈女士于2010年12月2日更换了房屋门锁,致使租客提前解约,向租客支付了违约金5000元,其余收取的租金用在外租房9000元,购买空调4968元、装修房屋及支付儿子保险费5900元等,均已全部用完,请求驳回诉求。
审理中,经法院现场察看涉案房屋安装有格力空调、帅康脱排油烟机,屋内房屋已做了粉刷。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陈女士、刘先生及儿子共同共有,该房屋由出租产生的孳息即收取的租金,也应归三人共有。因刘某在出租前对房屋进行了粉刷,购买家用电器,以提升该房屋出租价值,所列支费用应在收取的租金中抵扣。考虑到房屋属刘某继续在使用,开支部分费用酌定以9000元为宜,再扣除出租后的余额由陈女士、刘某及儿子各得7000元,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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