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胡某于2009年结婚,去年诞下一男孩。因夫妻感情不和,夏某怀疑胡某有婚外情。今年5月,夏某对自己与小孩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证明小孩非夏某亲生。夏某诉至法庭,以胡某有婚外情为由,要求离婚,并索要相关损失。胡某对夏某的诉请提出异议,且拒绝重新做亲子鉴定,也未提交相反的证据。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夏某与胡某离婚;小孩由胡某抚养;另由胡某赔偿夏某经济损失88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官罗妮说,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案实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司法鉴定结论证明胡某所生儿子与夏某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而胡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且拒绝重新做亲子鉴定,故夏某的主张成立,胡某须承担不利后果。胡某不仅要承担抚养小孩义务,还须返还夏某先前支付的小孩抚养费,并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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