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87年9 月4 日,红某、光某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小全,现年22岁。红某诉称婚后两人生活习惯等各方面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光某辩称如果红某坚持离婚,其同意离婚。家庭财产有位于某街S 楼1 层东厅1 户,面积52.89 平方米。红某、光某双方认可该楼房价值20万元;近两年,光某在某行有存款合计人民币6 万元。法院判决红某与光某离婚;楼房归光某所有,光某给付楼房款10万元;存款各得3 万元。判后光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述]
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是否可认定双方离婚?怎样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首先看一下现代人的婚姻观是什么?有人对爱情充满着期待,有人对爱情充满了仇恨,有人赞扬爱情的崇高,有人批叛爱情的世俗,有人享受着爱情带来的甜美,有人却还在爱情的痛苦中挣扎。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有人却说婚姻是围城。
大多数人的婚姻观是:选择一个人成一个家,应当是相儒以沫,共同生活并抚养自己的后代。婚姻要稳定,是事业的保证,家应该是避风港,养伤的地方,卧薪尝胆的地方。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的婚姻观。当然现代人都是比较有性格,结婚也迅速,离婚也迅速,很潇洒的说一句“好聚好散”。其实这对事业、生活、工作、学习,甚至对社会都不是很好的。
再看一下,本案的主人公均是60后,并且双方共同生活了24年,儿子已是22岁,是多么幸福的家。试想要选择一个人结婚,不能太草率,多想想对方。既然选择一个人结婚了,有点矛盾应该相互沟通,也不要动不动就离婚,多考虑考虑,虽然现在离婚和结婚同样的方便,但是请记住“结婚和离婚一样,都不是儿戏!”这样说也许没有用了。红某与光某选择了离婚,法院为何判决离婚呢?既然双方结了婚就应当在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和睦相处。而本案中,双方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红某称婚后因性格不和等多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坚持离婚。光某也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红某、光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支持。
第三,光某辩称存款系个人存款应归其所有。是否能够归个人所有?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光某没有提供出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故法院对光某辩解的意见不予支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某行存款6 万元均系红某、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各得3 万元。
第四,双方所居住的楼房问题?对楼房价值双方认可为20万元,根据我国的法律精神规定,楼房归谁所有时,所有者给付另方一半的价款。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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