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大致是:沈先生(化名)与杜女士(化名)分居已十年,其间被告沈先生住所不固定,到处游荡。在我代理原告杜女士向闵行区法院起诉离婚时,被告临时住在徐汇区。于是本律师选择在被告的户籍地—---闵行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将起诉材料交给法院半个月后,突然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电话中一位女法官声称已经联系到了被告,被告的意见是同意离婚,并接受我方所提出的离婚条件,但被告在徐汇区居住,没空去法院。因此,法院建议让让我方撤诉,然后在徐汇区找被告一起去民政局离婚。本离婚律师有着多年与法院打交道的经验,当然明白这个女法官的真实用意—即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推脱案件,把我们指使到民政局去解决。如果本离婚律师轻易听从了这位女法官的所谓建议,撤诉后约被告沈先生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万一被告沈先生反悔,不同意离婚的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那时我方再想起诉离婚的话就必须要等上半年才可以。对于这种根本不为当事人考虑的所谓建议,本离婚律师断然拒绝,并就势跟着为女法官说:“既然被告对我方的离婚诉讼没意见,那就请法院尽快安排开庭时间,到时候由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岂知这位女法官见第一招对本离婚律师不奏效,竟然说出了让本离婚律师大跌眼镜的如下话语:“本案的被告在电话里说自己没空来法院,又在徐汇区居住。除非原告能提供被告无经常居住地证明,否则我们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加之被告拒绝出庭,所以法院也无法审理。”本律师当时听得瞠目结舌。试想除非有人常年累月地跟踪被告,否则有谁能证明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呢?公安机关或者是居委会?还是法院能办到呢?同时,如果被告在得到法院通知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出庭应诉,法院就无法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吗?法院都这么办的话,岂不让原告一辈子也离不了婚吗?《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闵行区法院是怎么贯彻法律的这一要求呢?于是,本律师当即指出这位女法官话语的逻辑缺陷,建议其认真考虑作为法院应履行的法律职,否则我方将考虑向有关部门反映贵院推诿案件的行为。听到本律师强硬的话语,这位女法官的态度又有了转变,说:“法院会继续联系被告,说服其前来应诉。”到此,这件事才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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