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姐姐名义结婚登记 离婚诉讼被驳回
时间:2012-02-18 21:35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2001年1月19日,宿松女青年张某以其姐姐的名义与男青年吴某登记结婚,后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6月14日吴某来宿松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
经法院审查发现,吴某与张某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与吴某结婚登记的是张某的姐姐。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吴某提出离婚之诉主体的适格性及本案婚姻效力的认定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有观点认为,吴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离婚之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有观点认为,吴某与张某已经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离婚财产分割,且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多年,只是登记时张某以他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婚财产分割,在形式要件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并不足以达到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程度,吴某与张某的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应认定为合法婚姻,并作为普通离婚案件处理。
经合议庭合议,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吴某与张某构成同居关系,离婚财产分割,无权提起离婚之诉,依法裁定驳回。
法院对婚姻效力的裁判文书不只是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财产分割,更具有引导作用。对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结婚证的行为,法律不予以保护。本案中,结婚证上登记的信息为张某之姐,离婚财产分割,因而吴某与张某并无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吴某与张某的关系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为同居关系。离婚财产分割,吴某要求“离婚”,视为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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