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单一确定
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权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任何人均无此法定权利,就连未成年子女的祖(外祖)父母也被排斥在外,值得指出的是在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形下,探望权的主体应包括在某一段时间内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总之,在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的主体被严格的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