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行为的撤销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结婚登记系婚姻登记机关应婚姻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状况予以登记并出具结婚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原理,行政行为被撤销(无论是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还是争讼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消灭,且追溯到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所以,从行政法理论来看,结婚登记行为一旦被撤销,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登记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从民法理论来看,因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结婚行为因形式要件欠缺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故结婚登记行为被撤销导致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根据《婚姻法》十二条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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