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相关案例]
林某和沈某系本市某一知名大学装潢设计专业的同班同学。大学期间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毕业后两人没有回到家乡而是共同在本市徐汇区开设了一家小的广告公司。考虑到两人恋爱关系已经十分稳定,在取得双方父母同意的前提下两人便在公司附近租了一间小套房开始了同居生活。因两人户籍均不在本地,婚姻登记手续还需要共同回到原户籍地办理,同居后两人就一直没有办理,后来随着公司经营的逐步扩大,两人就更抽不出时间回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了。
2005年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男孩出生后不久被送回男方老家由男方父母代为照管。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两人因经营问题和生活问题的分歧越来越多,经常争执不断,甚至发生了多次的肢体冲突。 2009年底沈某干脆就搬出家里,一个人在外面单独租住。林某在多次与沈某沟通无望的情况下,只得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院判决男孩归林某抚养,分割两人所有的共同财产。
[律师评述]
本案涉及的是比较典型的同居关系解除及相应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
林某和沈某未经法定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属同居关系,且双方均不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林某提出的离婚之诉,实质上是解除同居关系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审理法院对于林某提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虽然不予受理,但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双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作出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在小孩抚养的问题上,鉴于之前男孩一直由沈某父母带养,综合考虑双方的工作状况,故判决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由沈某抚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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