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要求经济帮助有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符合经济帮助的条件有以下几条:
第一,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第二,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的存在是以经济帮助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的。帮助的内容可以是金钱帮助,也可以是住房帮助。住房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其他形式的帮助。
第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另外,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如果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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