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国外立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在许多国家,对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者,多规定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但实际上,由于事实婚姻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考虑到事实婚姻关系的事实先行性,考虑到婚姻关系对社会稳定团结和健康发展的影响,因此,对事实婚姻在立法或司法中又往往网开一面,给予不同程度的承认与保护。根据外国立法例,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大体上采用三中态度: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即法律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欠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赋予其与具备形式要件的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也只有经离婚程序始得解除。这样规定的理由是考虑到婚姻应该注重事实而有利于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夫妻关系的稳定。英美的普通法即属于此类。它只要求婚姻的成立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件。
例如:英国、澳门。根据英国普通法及1949年婚姻法规定,宗教婚和世俗婚都得到法律承认。宗教婚即男女双方在教堂举行有牧师主持的并至少有两人以上的证人参加的结婚仪式后,其婚姻就具有法律效力。世俗婚由当事人向住所地登记官提出申请,经登记官发给结婚许可证,经结婚仪式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英国凡的同居4年以上,有孩子的属于事实婚姻,分手的时候按注册婚姻同等对待。由此可以知道,英国对于事实婚姻菜用承认主义,以限制其国内的“单身风”:英国年轻人崇尚自由不愿意受家庭束缚,故很多英国年轻人都是同居而不结婚。澳门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两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者,其相互关系即为事实婚关系,受法律保护。澳门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更多宽松,只要是类似夫妻关系者即按事实婚姻处理,适用于法定婚姻规定。
2、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效力。
法律对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条件,一旦具备法定有效条件,事实婚姻便可向有效的、合法的婚姻转化。转化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⑥:
(1)、达到法定同居年限或已怀孕、生育子女的;
(2)、经法院确认;
(3)、补办法定手续;
(4)、主观善意等等。
例如:德国。德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凡未办理本法第13条(已经订婚的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官员面前申明他们愿意互相缔结婚姻,婚姻关系便告成立。)所规定的结婚手续者,婚姻无效。但如果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后,配偶双方曾在婚姻共同体中生活5年以上,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欠缺要件的婚姻可由无效向有效转化。
3、不承认事实婚姻效力。
这种主张与做法与第一种截然不同:特别强调婚姻是一种要式行为和婚姻的约束力。凡未经过法律程序的婚姻均视为无效婚姻,双方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例如:日本。《日本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婚姻因按户籍法规定所进行的申报而发生效力。不进行婚姻申报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第742条)。在如前苏联,自1944年7月8日后的苏维埃婚姻法里,严格要求婚姻登记这一形式的条件。如果缺乏这一登记手续,婚姻就不能成立。因此,登记不仅仅是婚姻成立在法律上的证明手段,而且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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