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们结的婚,现在2012年女方认为感情不和,要跟我离婚,当时女方的陪嫁品是我的父母买的,为了给女方撑面子,但是放票什么都是我父母的名字,这属于女方的陪嫁品吗?我父母也没有明确表明是赠与我们夫妻的男方在结婚之前给女方的彩礼能否要回,彩礼当时是给他们父母,婚后也没有归我们夫妻共同使用,以及在结婚之前男方给女方买的金银首饰能否要回,女方在结婚之后说给过我钱,现在要我还她给我钱的数目,可就没有的事呀,问他要认证物证也没有,我是否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