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说:“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社会基础。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亦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㈠. 从社会学上看,非婚同居现象在社会学理论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社会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如婚姻本身也是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中两性只有通过缔结婚姻才能“传宗接代”、“生儿育女”,这种观念也是有其形成的社会根源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态度、人生观,当然也包括性观念。爱情不仅是精神的、物质的,而且是肉体的。如果人们相爱,性生活就是很自然的一部分。在现代某些年青人看来,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意愿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和谁同居,结不结婚完全是个人的一种选择,性行为无须经过正式婚姻登记后才能进行,无需获得社会的同意和承认。他们认为,对相爱的两个人有性生活进行种种苛责是违反人性的,因为性的满足是人们追求爱情的一个动力,一种人的本能,结婚只不过是履行法律手续而已。
㈡. 从经济上看,非婚同居也具有其合理性。非婚同居的当事人通过共同生活可以节省生活开支,相互照顾,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一点如同结婚一样。对某些当事人来说还能从同居生活中获得一种经济保障。另外,对非婚同居者来说,财产关系的处理上更为自由,还可以避免在婚姻形式下实为一方债务却因无法举证而要与其共同偿还的经济风险。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也比离婚更经济。
㈢. 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社会学家伯纳德提出:“未来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作出各自的选择。”婚姻? 独身? 还是同居? 这原本就是不同选择的结果。非婚同居作为男女两性间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适应了人们对不同层次两性关系的需求,正日益为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人们所认可和接受。非婚同居也成为当事人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具体化的形式之一。
㈣. 为将来的婚姻生活做准备。英国哲学家罗素说:“如果要求人们在不知道他们在性的方面是否和谐的情况下就进入一种终身的关系,那是荒唐的。”[6] 罗素在论及试婚时指出,所有不包括孩子的性关系都应被视为是私人的事情。如果男女同居而没有孩子,那这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而不是其他人的事情。只有通过共同生活,男女双方才能对对方的人生观、价值观、性格爱好、生活方式、为人处事方式及性能力进行综合的评价,才知道对方是不是自己想要相伴终身的人,正所谓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才知道。试婚有一定的正面意义和合理性的,许多人婚姻的失败,是缘于彼此了解的不够深入全面,对婚姻生活的琐碎平淡认识不足,所以婚前先同居一段时间,双方能够合得来再正式登记结婚,感觉不合适则可分开。试婚可以避免让缺乏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对自己究竟适合与什么样的人一起生活还没想明白的青年人,草率地决定自己的“终身大事”,从而避免给自己、给对方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㈤. 满足性期待期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性是人类生理和心理需要之一,正如孔子所云:“食色,性也。”出于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我国提倡晚婚晚育。而实际情况则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身体发育越来越早,在中学时代就基本已发育成熟。然而在现代社会,人们追求的东西很多,学业、事业和享受单身生活,每个城市都活跃着很大一群大龄未婚青年,晚婚晚育已成为一种趋势。从身体上发育成熟到结婚,中间有很长的一段性期待期。一方面人类在享受城市文明提供的便利与舒适的同时,又不得不忍受着它给人类带来的种种压力和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另一方面,在学习和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异性,这也是婚前同居现象增加的一个客观因素。随着性和生育的分离,以及社会环境对非婚性行为的宽容,对哪些还没做好结婚准备的人来说,同居是他们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方式。
㈥.“来去”自由。社会生活的变化,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淡化,都市化的人际关系疏离,信息网络的发展,正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非婚同居双方一旦不想继续同居关系,无须通过法律程序就可解除,避免了因离婚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和程序麻烦。尤其是所谓的“中国式离婚”,当事人将会面临旷日持久的心理煎熬。有些当事人是因为难以忍受劝和不劝散的折磨而放弃离婚,也有些经历过离婚之痛的人干脆应此而放弃再婚。人们选择非婚同居的一个非常现实的理由是这种关系不需通过潜在的诉讼程序即可解除,非婚同居也为某些有过婚姻经历的人所青睐。许多人认为,同居生活状态是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只要他们选择的生活方式不违法,不伤害他人,就不要过多的干预他们的行为。
㈦. 对那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非婚同居是唯一选择。古今往来,各国设立结婚障碍的理由一是遵循伦理道德,二是通过优生有利于人类自身发展。尽管在世界范围各国逐步放宽了结婚条件,减少结婚障碍,尊重和保障结婚自由,但基于各种考量,仍有一些人被排除在婚姻的门槛之外,于是非婚同居成了他们的唯一选择。
上一篇: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会承担民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