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准婚姻关系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A、准婚姻关系的概念
我国婚姻法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第十条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对于两种当事人双方同居时符合结婚条件仅缺少登记这一形式要件的情形并未有明确答复,在我国各种法律法规中对于这种情况的态度也可以分为有条件承认、不承认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况。由于我国并未明确禁止未婚同居行为,仅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在发现未婚同居的情况时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劝其尽快登记和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两种手段对其进行约束。所以将这一情形规定为非法同居,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仅指其不受法律保护。“严格来讲,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也就是说非婚同居不属非法行为,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在法律上对“非法同居”的称谓带有很大的贬义性,人民群众也用有色眼光看待,当事人自己也具有很大的心理压力,鉴于其与双方合法建立婚姻关系往往仅缺进行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有学者建议可以将其称为“准婚姻关系”。我同意这种观点。明确提出:
准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并未同通过法律建立婚姻关系,缺少登记这一实质条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关系。
B 、区分于准婚姻关系相近的几种事实婚姻关系和准婚姻的基本特征
除了准婚姻关系外,还有几种同样目前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把它们跟准婚姻关系区分开,对于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意义重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不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主要有如下几种:
a:违背男女双方意愿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其属于可撤销婚姻,不符合“结婚自由”这一实质条件。主观态度,可以随着当事人的意愿的改变而改变的。如果当事人在婚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可按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处理。但如果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建立起夫妻感情,并要求解除的,应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并予以解除。
b:未到法定婚龄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对这种婚姻原则上应一律不承认其效力,但在处理时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的,可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对待。
C:重婚所形成的事实婚。这种婚姻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且有关当事人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类事实婚姻应一律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当然在有关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死亡的情况下应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对待,因为其违法状态已不存在。
d:近亲事实婚姻。由于其不利于子孙后代的繁衍,法律规定禁止这类当事人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但当事人能够采取绝育措施,切实保证终身不育,又不违反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可按符合实质要件事实婚姻看。
e:有禁止结婚疾病的事实婚姻。禁止这类人结婚是优生优育的需要,也是保障婚姻当事人自身利益的需要。对他们应以科学的态度和依据事实求是的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但所处理时如所患疾病已消除或治愈的,应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处理。
准婚姻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1当事人双方必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
2同居时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3双方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和亲属关系
4双方自愿结合,没有强迫或者其他违背当事人意愿况
以上是准婚姻关系的基本特征,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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