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对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的看法
对事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婚姻形式,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也回避了事实婚姻,未作任何规定,只是司法解释多次对事实婚姻作出规定,这显然是我国法制史上少见的奇怪现象,的确是匪夷所思。通过国内外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的演变过程分析,我们认为,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很有必要,主要理由如下。
1、事实婚姻并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我国历次《婚姻法》虽然没有承认事实婚姻,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并规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事实婚姻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湖南省桃源县法院对1981年至1984年5166起违法婚姻情况的调查统计,引起自杀、凶杀、械斗、致残、致死等等,造成100多人死亡严重后果的,都是强迫婚、重婚和早婚,而事实婚姻却没有引起一例如此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立法者禁止强迫婚、重婚、早婚和禁止婚是有完全理由的,但禁止或者不承认事实婚姻却没有相应的根据。
有的学者反对事实婚姻,并不是因为事实婚姻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担心一旦承认了事实婚姻,“长此以往,公民完全有理由期待这样一种可能性:别把婚姻登记制度当回事儿,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出台后还会认可事实婚的。这种公民意识的存在,何时才能使婚姻立法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期待变为现实?”这种说法比较典型,其实也没有依据。从法理上说,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婚姻上,道德、宗教、习俗等都在不同程度上约束着婚姻当事人,其作用并不低于法律。早婚、禁止婚、重婚的不断出现,《婚姻法》在我国得不到很好贯彻执行,就是道德、宗教、习俗等等因素的力量影响超过法律的证明。在婚姻家庭方面,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相对而言,承认事实婚姻,积极有效地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2、承认事实婚姻符合世界上多数国家作法。
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非婚同居,甚至同性同居均在许多国家存在。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澳门地区,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以保护,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新的社会问题。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自有一定的合理性。
近年来在我国,非传统家庭,如单亲家庭、单人家庭、非婚同居的数量均有所上升,尽管目前性观念的开放尚未影响到婚姻模式,但它对人们婚姻观念的影响不可小视。目前同居不登记者不再仅仅是受传统婚俗文化影响较深、缺少法治观念的农村人,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甚至是深谙法律的城市人也自愿作出如此选择。这两者的交汇,就使得事实婚姻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且在1994年取消了对其民事效力的承认与保护之后,事实婚姻依然大量存在。我们应当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现实,尽快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这当然不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是我国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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