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一)重婚罪认定中承认了事实婚姻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给出了定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肯定了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结婚登记后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重婚的,也构成重婚罪。可见,刑法认为事实婚姻也是一种婚姻形式。从刑法上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样的婚姻效力,男女双方同时只能存在一种婚姻形式,要么是登记婚姻形式,要么是事实婚姻形式,否则就违反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重婚罪可以分为四种模式:一,先有法律婚,再有法律婚;二,先有法律婚姻,后有事实婚姻;三,先有事实婚姻,后有法律婚姻。实践之中的重婚行为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事实婚姻,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很少采取法律婚姻重婚的形式,如果只认为法律婚才能构成重婚罪,那么重婚罪便起不到它应有的立法目的,也放纵了相当一部分的事实婚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既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践踏了法律的基本制度,所以将事实婚纳入可以构成重婚罪的范畴,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如何认定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和“群众公认为夫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和司法审判的实践,对于事实婚构成重婚罪,一般要求行为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但是如何理解“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我们且看下面的案例:
许某(女)和刘某(男)1995年登记结婚,后二人夫妻感情不和。许某的父母挑拨其离家出走,并把她介绍给陈某(男,未婚),许某对陈某说其对刘某没感情要和陈某结婚。此后,许某就住在陈家与陈某吃住在一起,共同生活,许某随后在陈家怀孕,前后共同生活达半年之久。本案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上来分析,许某都构成重婚罪。但是法院在调查后却认定许某的行为只是非法姘居,不构成重婚罪。原因是许某和陈某只承认他们是亲密的朋友关系,从没有以“丈夫”、“妻子”的名义相互称谓,周围的邻居也没有听到过。
审判人员如此理解“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恐怕很有问题。实践之中行为人很少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是对外以秘书、兄妹甚至保姆的名义,有的还生了孩子,甚至有的生了几个孩子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事人互称‘老公老婆’者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而同居生活时直呼其名或称‘阿猫阿狗’者就不具备‘以夫妻名义’,就不构成重婚罪,这是荒唐的。”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能仅仅只看形式,而应注重从其实质内涵来把握。只要其同居行为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如共同生活、相互扶养、共同抚育子女或者赡养双方父母、财产混同使用、有稳定的性关系等,就应予以认定。至于以夫妻名义相称则只是一个形式方面的问题。所以,应该从双方的客观行为方面来予以整体的分析和考量,看是否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群众公认”到现在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了。城市的人群变得越来越陌生了,同一单元的人甚至对门的人都不认识,邻居之间根本就不知道隔壁住的是谁,哪里谈得上知道他们是否是夫妻关系?这也是对我们司法实践的严峻挑战,出台详细可以操作的司法解释该提上议事日程了。如2000年5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这个思路值得参考。
(三)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类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的规定,事实婚成征婚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有配偶而重婚的事实婚重婚罪
这也是实践之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具体又可以分为:(1)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2)前婚为事实婚(必须获得当时法律的认可),后婚为法律婚或者事实婚。
第一种情况,如:刘某,男,1982年与马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一女孩。1990年刘某在贩卖运动服的过程之中雇佣毕某(女,未婚)为司机,两人先非法姘居,后购买住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了一个男孩。
第二种情况,如:小明和女友小燕于1992年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打斗,小燕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并与同村的小东交往频繁,不久,二人在一起租房同居,在同居期间,二人对外宣称是夫妻。小明要求不燕回家,但被小燕拒绝。小燕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事实婚重婚罪
这一类事实婚的重婚罪又可分为三种情况:(1)明知他人有登记婚的配偶,而又与之形成事实婚的重婚。(2)明知他人已具有事实婚而又与之登记结婚。(3)明知他人有事实婚而又与之形成事实婚的重婚。
第一种情况,如:被告人罗某,女,24岁,年轻貌美,家境一般,外出打工,遇一阔气男子金某,见金某出手大方,托人打听到金某系某一公司总经理,已婚,但她仍然与金某勾搭上,将金某的钱大把装进自己的口袋,并与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罗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情况,如:王某与男友于1991年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于1993年生下一子。后随着丈夫地位的显赫,他经常带女人回家过夜,石某明知王某的丈夫已经结婚,但是仍然与其一起办理了结婚登记。石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第三种情况,如:张亚与王宏梅于1985年元月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生育一女。时芹对此全部知情,但是从1998年她仍与张亚先后租郭从良家的房屋及好运来排挡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7月,二人生育一女。时芹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法律在承认事实婚姻问题上,是按照具体情况来处理的。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简单地总结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处理刑事案件中,在认定重婚罪时依然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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