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无效的确认
怎么确定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制度的重要内容,没有确认也就无从谈其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无效采用的是确认宣告制,有着自己的宣告程序,一经宣告确认也便有了一些如溯及力、对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利益的保护、父母子女关系等相关问题的法律后果。
(一) 确认程序
婚姻无效制度在国外有不同方式的规定,如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事先未订立婚约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天主教寺院法规定存在婚姻障碍或欠缺婚姻合意的男女双方结合不具婚姻效力。及至近现代,婚姻无效制度更受重视,各国法律对无效婚姻根据各国的情况有所规定,而且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保护,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无效采用的是确认宣告制,“如果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就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发生争议,或者主管机关发现婚姻违法否认其效力时,仍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可和处理。因此,这方面的程序性规范,在婚姻无效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5]既然规定了婚姻无效之情况,那便要相应的规定婚姻无效之确认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但从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是宣告,只有通过有关机关的宣告,已经成立的婚姻才能被确认为无效。
(二)确认机关
作为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婚姻法虽然亦未做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㈠)第七至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㈡)第二至七条等规定可以看出,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主要发生在如下三种情况:一种是审理有关婚姻家庭的案件,发现婚姻关系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依法应予宣告无效的;第二种是根据请求权人的申请而宣告婚姻无效的;有的学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也能宣告婚姻无效,对此,《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未明文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其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宣传婚姻法律,但并末有宣告婚姻无效权,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迫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婚姻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婚姻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三) 请求权人
《司法解释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见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应该具有请求权自不待言,而利害关系人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就是说法律不排除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权,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其目的则在于能够在尊重当事人私人生活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在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均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时,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并无争议就不加追究,而应依法判明婚姻关系的效力,此时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被告应当是违法婚姻的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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