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
根据英国普通法及1949年婚姻法规定,宗教婚和世俗婚都得到法律承认。宗教婚即是男女双方在教堂举行由牧师主持并至少有两人以上的证人参加的结婚仪式后,其婚姻就具有法律效力。世俗婚由当事人向住所地登记官提出申请,经登记官发给结婚许可证,经结婚仪式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英国,离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英国法律规定,要是离婚,丈夫要支付妻子工资的约50%来支持前妻的生活。加上英国年轻人崇尚自由,不愿受家庭束缚,所以,很多英国人的都是同居而不结婚,但是英国也有法律对付,凡是同居4年以上,有孩子的,属於事实婚姻。分手的时候按注册结婚的同等对待。
德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凡未办理本法第13条(已经订婚的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官员面前亲自申明他们愿意互相缔结婚姻,婚姻关系便告成立)所规定的结婚手续者,婚姻无效。但如果在举行结婚仪式后,配偶双方曾在婚姻共同体中生活3年以上,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对于形式要件欠婚姻本应宣布无效,但如双方已在婚姻共同体同生活五年,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五年、或已满三年一方死亡的,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限,是欠缺要件的婚姻由无效向有效转化的条件。
其他欧洲国家也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规范,并将法律赋予婚姻的某些效力延伸适用之。如瑞典法律既承认婚姻关系,也承认非婚同居关系,提供不同的救济方法。这一选择性的法令明确规定对同居关系达一定期间的给予承认和保护。
美国法律承认三种结婚形式:1、宗教婚,即在教堂领取结婚证。2、民事法律婚,即凡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到政府登记,由村官吏或市书记官发给结婚证并在政府官吏和证人前举行婚礼。3、事实婚又称习惯婚,即根据习惯法,不需要在教堂或政府官吏前举行婚礼。只要双方同意、写有婚书、注明姓名、结婚时间、地点就行。美国现有21个州的法律,仍承认这种习惯婚姻。⑤20世纪60年代,“性解放”在美国风行一时,美国青年男女大都喜欢同居而不结婚,并不断变换同居伙伴,造成美国社会只有大约30%的家庭是传统家庭,其他70%都是非传统家庭,包括单亲家庭(30%),单人家庭,以及异性或同性非婚同居家庭。1997年以来,美国旧金山、纽约、西雅图等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以保护。
日本在判例上承认未经结婚登记而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同样关系的人有准婚姻的效力。
澳门新《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两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者,其相互关系即为事实婚关系,受法律保护。
前苏联从1926年施行“婚姻、家庭、监护法”以来,大约有20年期间是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的,但在1944年7月8日的最高苏维埃部长会议发布政令以后,事实婚虽然并未完全消灭,但承认事实婚的效力范围已经大大缩小了。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事实婚,第一,它是过渡性的,将要趋向消灭。因为事实婚的概念只限于在1944年7月8日以前已处于婚姻状态的人,而对其后发生夫妻关系的人不能适用。第二,为了使事实婚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也是说事实婚可以通过婚姻登记使它的关系合法化,这种登记的申请,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之后,苏维埃婚姻法里,严格要求婚姻登记这一形式的条件。如果缺欠这一登记手续,婚姻就不能成立。因此登记不仅仅是婚姻成立在法律上的证明手段,而且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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