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关系,在婚姻缔结中只要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中任何一条均形成无效婚姻。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我国婚姻法中都做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讲,无效婚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违背当事人意愿,不符合“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基本原则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违背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即重婚的;违背结婚禁止性条件的;未履行法定婚姻程序的等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四个情形之一的,则婚姻无效:
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是欠缺结婚要件,所以可以认为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可以分自始无效和可撤销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又叫相对无效婚姻,是指双方欠缺结婚合意。凡属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自始无效,一般违反公益要件的属可撤销婚姻。我国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中,“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应属自始无效婚姻。我认为将“疾病婚”和“早婚”,列入自始无效婚姻则显不妥,因为相对而言,这两种所欠缺要件的程度较轻,社会危害性不严重,而且欠缺的要件嗣后有可能得到满足。
如果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又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姻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则既不利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不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故此,我认为,对于未达法定婚龄和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不宜一刀切地按无效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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