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文 号:[91]港办2字第383号
发布日期:1991-4-19
执行日期:1991-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最近,一些省、市、自治区侨务部门反映,由于对港澳同胞及其亲属身份的界定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掌握不一,对外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希望对港澳同胞等有关身份予以明确解释,以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经商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港澳同胞等几种人身份的解释(试行)》发给你们,作为工作的依据,不对外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在升学、住房、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补充。
1991年4月19日
附:关于港澳同胞等几种人身份的解释(试行)
一、港澳同胞:指香港或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而不是“临时逗留证”的中国公民。
二、定居内地的港澳同胞:指回内地的港澳同胞。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内地,都是定居内地的港澳同胞。
三、港澳学生:指回内地就读但未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
四、回内地的港澳学生:指从港澳回内地定居就读的港澳同胞。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于何种学校,都是回内地的港澳学生。
五、港澳同胞眷属: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后,其内地眷属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港澳同胞去世后,其在内地的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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