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私人建起的店铺楼房,先是违背法院的裁决,后被国土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可这样的建筑物居然不知何故在江西省乐安县房管局取得了房产证。由于这个合法的“房产证”的颁发,给后来城市规划与拆迁带来了纠纷,引发的矛盾使得有关部门叫苦不迭,称大受其害。
2009年12月,记者来到乐安县房管局调查该事,发现该房产证的办理暗藏猫腻。
占道建房引纠纷
据记者了解:上世纪80年代,乐安县鳌溪镇人陈祥发在县城长征路7号临街位置搭了一间木板做的临时钟表修理亭,1984年陈祥发将钟表亭改建为占道面积30平米左右的两层楼砖混建筑物。这一举动遭到乐安县商业局饮食服务公司的强力阻止,饮食公司认为该处地皮是属于公共消防通道,并且该处建房影响了饮食公司住宿部的采光,该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未经商业局同意,应属违章建筑。这一纠纷闹到了当地法院,1985年,乐安县人民法院经双方同意做出了书面调解:陈祥发店房若要改建加高,除与饮食公司商量好外,还须经城镇建设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法院在调解书中注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陈祥发采用分期分批、逐砖逐瓦、日积月累的方式,逐渐将店房加工至三层。这一行为已经违背了法院的调解文书。饮食公司虽然对陈的行为不予认可,但也没有再次对陈采取强力阻止的行为。
凭房产证获补偿
2003年,饮食服务公司进行改制,将原乐安饭店房产和地产进行拍卖。拍卖的地皮范围包括了陈祥发的店房位置(消防通道)。中标的购地投资商通知陈祥发拆迁。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陈祥发拿出了一本乐安县房管局颁发给他的房产证,证明自己的店房是合法财产。商业局的工作人员大惑不解,陈祥发没有获得该处土地的使用权,未经消防部门、城建部门和商业局同意就搭建店房,其本身就违法。纠纷发生后,其又违背法院裁决私自将店房建成三楼砖混结构,其行为也是违法。这种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脚的房子怎么会拿到房产证呢?由于当时忙于饮食公司整体的拆迁工作,商业局没有时间去追究房产证的发放原由,根据当时县政府协调会议精神,县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对该宗土地上的违法建房进行清理,工作人员对陈祥发下达了“乐国土监字2004年第014号”文,认定陈祥发的建房属于违法占地建房,对陈祥发的店房及其占用的土地进行没收。考虑到陈祥发当时的生活困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土局仅执行了没收其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
尽管如此,依靠合法的房产证,陈祥发还是获得了5万元的拆房补偿款。商业局的邓书记告诉记者:“在当时,这是个很高的数额。这个补偿标准高于当时乐安县正规的拆迁补偿标准,我们并没有因为陈祥发有违法行为而降低对他的补偿标准,相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商业局还补助了他5000元的拆迁补助款。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希望陈能知恩图报,配合拆迁工作。当时陈祥发在拆迁协议上也签字认可了这种做法。由于拆迁工作进展的还算顺利,事后,我们对于陈祥发如何获得房产证的事件并没去追究。”
重索补偿再起纠纷
当时间走到2009年,令乐安县商业局意想不到的事情又发生了:陈祥发开始向县、市、省各有关部门写申诉信,称自己当年房子被拆的补偿标准太低,县政府和商业局欠他12万元土地补偿金没有给他。
陈祥发还到抚州市、江西省信访局等部门上访,要求上级部门支持他索取土地补偿金的行为。
记者看到,陈祥发在申诉信中列举他要求获得补偿金的间接理由是:鳌溪镇西坑村村民何某因为修路而被拆迁,由于他到北京上访,跳金水桥,闹得政府不得安宁,便重新获得了22万元的补偿金,还得到补偿土地600平米。
对此,乐安县商业局、乐安县房产局的领导均称陈祥发是无理取闹。因为他的事件与何某的事件性质并不相同。
房产证档案奇怪失踪
商业局邓书记说,导致拆迁纠纷的核心问题是,谁给陈祥发办理了房产证?如果没有合法的房产证,这些闹腾就不可能发生。
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来到乐安县房管局了解当初给陈祥发办证的过程。
该局党支部朱书记和房产交易所唐所长分别接待了记者。两人均称多年在房管局工作,但都搞不清楚当年是谁给陈祥发办的证。
记者提出调出陈祥发办证的档案来看一下,朱书记便让记者跟着档案管理人员到档案室内查看资料。结果,管理人员告诉记者,陈祥发的档案不见了。
唐所长说,按正常情况,陈祥发的情况是办不到房产证的,但是,90年代初的时侯,房管局缺人手,便委托街道办事处的人员帮房管局登记办理房产证,估计是这些人稀里糊涂给办了证。
记者问,该事件发现后,当地纪检部门有没有介入调查此事?朱书记和唐所长均称没有。记者问他们准备如何解决此事?朱书记说,准备让档案管理人员加班再找一下,看能不能找到档案,然后再给记者回复处理的方法。
档案现身 纰漏明显
一个星期后,记者准备发稿时,再次向朱书记询问陈祥发的房产档案是否找到。朱书记告诉记者已经找到,并表示愿意让记者过目。
记者便再次来到该局查看陈祥发的档案。
记者发现,陈祥发档案袋里的资料比其他人的档案资料要少,总共只有二、三张纸。记者看到,办理房产证的《申请书》上,申请人与时间两处竟然是空白,也就是没有陈祥发的申请手续。在另一份材料《审核表》上, 初审办理人和复审办理人栏目均有人签名,时间均为1992年10月29日。但最关键的一栏“审批栏”又出现奇怪现象,该栏只有“同意发证”几个印章字体,没有行政公章,而且经办人签字是空白。
记者比对了一下两份表格上的笔迹,发现两份表格上的笔迹竟然相似,仿佛出自一人之手。记者便向朱书记提问:这是不是一份伪造的手续?
朱书记没有给出是与否的回答。
记者继续问:在初审栏和复审栏签字的人是否是房管局的员工?朱书记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
记者将情况通报给县商业局的曾局长,曾局长说,当初拆陈祥发的房子的时候,包括副县长在内的拆迁领导小组的多个成员都对陈的房产证的来源产生过怀疑,曾几次向房管局索取陈的资料,均被房管局以“找不到资料 为由”拒绝了。现在看来,这个证的办理存在着违法的嫌疑,希望有关部门能查出真相。
曾局长还告诉记者,就在记者调查该事件的期间,陈祥发依然到商业局来闹事,强索补偿,严重扰乱该局工作秩序。近年来,商业局和县政府被陈祥发闹的无法安宁,耗费人力物力难以估算。而这一切,都是这个“离奇”的房产证惹来的祸。
江西省赣东律师事务所的汤志辉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该房产证的确是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违法形式办理的话,该房产证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乐安县商业局有权要求县房管局依法注销原先为陈祥发办理的该房产证。如果房管局不予配合,商业局有权向法院起诉房管局,请求法院判令其执行。同时,商业局可以把陈祥发列为第二被告,要求陈祥发退还原先获得的拆迁补偿费用。如果陈祥发执意闹事,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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