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问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困难:一是夫妻共同股权的认定存在困难。由于股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股权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实践中新情况层出不穷,现行法律规定难以全部应对,使得法院在处理时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并且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二是股权分割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会产生冲突。股东离婚引起的股权分割会导致公司股东的构成和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不可避免的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产生冲突,使原来的良好合作状态受到冲击,以致影响公司及其他股东的长远利益。三是非股东配偶一方举证困难。
实践中,大多数非股东配偶一方对对方的股权情况是不了解的,并且,我国的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非股东配偶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非股东配偶一方的举证举步维艰。离婚财产分割,四是股权的价值认定存在困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没有一个公开的交易市场,股票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没有可以确定估价的市场价格。另外,法律也没有对股权价值如何确定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法院难以公正客观的确定股权价值。五是股权分割程序不够明确。《婚姻法》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作出宏观的规定,并没有专门涉及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程序。而《公司法》侧重于从实体方面对股权转让作出规定,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涉及较少,且这些规定对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不一定完全适用,这就造成了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在程序方面的缺失。
为此,笔者对处理该类案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夫妻共同股权认定上适用推定原则,当事人不能举证,且法院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是对于非股东配偶一方无法满足成为股东的条件而不能分得股权的,应将该股权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作价补偿给非固定一方,从而保障该其合法权益。三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作为股东的一方证明公司的经营财产状况或出具资产负债资料,其配偶可以对资料进行查证,若发现恶意隐瞒,则应当少分。四是股权价值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公司章程有规定,按章程规定的价格认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双方协商不成的,则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离婚财产分割,五是分割的程序可参照《公司法》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规定,但应保护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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