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中,婚姻律师,李霞同意离婚,但提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查明,2004年5月17日张军与其母亲各出资25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有限公司,张军系法人代表。2010年5月6日张军将其持有的该化工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以25万元的价格转给了其父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因该化工有限公司是在原、被告婚后成立,且工商登记也显示原告出资并任公司法人代表,后原告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持有的25万元股权转让给其父亲,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故该2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分割12.5万元的请求理由正当。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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