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无形财产的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人力资本、家务劳动、知识产权这三类典型的无形财产中的分割问题作出讨论,在探讨中体现无形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不完善,通过研究对无形财产的分割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一)人力资本的具体分割方法
人力资本是典型的无形财产,分割起来比较麻烦,不能像房产、家具、生活物品等有形财产的方法进行分割,而且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和经济利益,很大一部分属于可期待、预期的利益,所以分割难度更加加大了。但是,国外也有经济学家提出了人力资本成本公式、人力资本综合投入产出比较模式、人力资本与消费关系的测度模式。如上所述我国现在也已经具备了人力资本价值评估的条件,一些企事业单位具备了一整套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本评估体系与方法。笔者认为对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可以用以下方法来进行分割:
1、一次性付款原则
人力资本可以带来可预期的经济收入。上述论述中已经提到了,对于可预期的人力资本收益我国已经有了一整套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本评估体系与方法。因此,在离婚时,对于人力资本进行系统的、细致的计算,计算人力资本所带来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以及估价出未来人力资本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比照配偶一方所做出的支持、贡献以及夫妻双方对于人力资本增值所投入的成本。计算出应当分割的金额,用一次性付款的方法分割人力资本带来的经济收益。一次性付款可以避免出现重复起诉,逃避分割预期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2、对人力资本分期付款
离婚时如果人力资本才刚刚获得,还没有转化为现实财产,没有办法马上进行分割;或者是收益的取得需要经过一段过程后才能取得;又或者将人力资本投入使用的前期投资比较巨大,还不能马上盈利收益,比如开诊所、开饭店、开律所等,前期可能并没有盈利,对于这些可预期的收入,可以进行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分割,如纽约州的O’Brien案判决丈夫分为11年支付给妻子18.8万美元,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来保证人力资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得到更好的分割。根据应当分割的数额进行分期付款,对每个月或者是在一定时间段内能够实际支付的数额进行规定。
3、对人力资本暂不分割
因为人力资本价值有可预期性和可持续性的特点,人力资本的未来可期待性利益收入具有不确定性,有的人可能取得文凭、执照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一段时间都没有从事此项专业的工作,加之每个人所处的不同环境、市场、际遇的不一样,所带来的收益也会不同,因此,对于这种尚未实现的人力资本利益可以暂不分割,人力资本的财产权暂归夫妻双方共有,在其实现经济利益时再来进行估价分割,但是为了防止重复起诉,对此要设置一定的期限和周期。
(二)家务劳动中价值分割的具体方法
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要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中来加以分割。
1.均等分割
均等分割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分工,夫妻双方一方承担社会工作,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第二,夫妻双方都承担社会工作,也都承担着家务劳动。对这两种情况采用均等分割是对夫妻双方的劳动付出的认可。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均等分割。均等分割原则包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主要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理念。不论家庭成员的收入高低,从事社会工作还是家务劳动,都对双方的婚姻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采用均等分割的方法,是基于认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贡献相同的基础之上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均等分割 ,被视为是夫妻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实现夫妻事实上的平等,体现了法律形式上的公平与正义,也有助于转变观点,对于提倡夫妻共同负担家务劳动也有帮助。
2.不均等分割
不均等分割适用于夫妻双方中一方承担了社会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双重劳动负担的情况。在我国现阶段,我国家庭中家务劳动的承担,还存在着分担不均的情况,在夫妻双方都参加社会工作的同时,女方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也有全部家务劳动都归女方从事的情况。在这个情况下,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采用均等分割的话,对于从事社会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双重负担的夫妻一方不公平,就没有体现出对于家务劳动价值上的认可,因此这个情况下,使用不均等分割更为合理。因为,承担工作的一方,又承担了主要家务劳动,而另一方仅承担社会工作,双重负担的夫妻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于另一方,采用不均等分割,贡献大的一方获得更多的财产,是他应得的,也能体现财产分配的公平,实现实质上的正义。不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妇女弱者原则的体现。
(三)知识产权的具体分割办法
1、对于知识产权尚未实现的收益的分割办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办法:①折价补偿:通过评估将要得到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由得到该经济收益的一方给予配偶一方一半或一定比例的价值补偿。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价值,且实现经济价值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尚未实现的收益,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未来的收益,对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进行评估,给予折价补偿的方式来进行补偿,补偿配偶一方的损失。夫妻所分得财产的价值差额由分得财产多的一方补偿给分得财产少的一方。通过分割方法中的折价补偿的方法来更好的分割知识产权尚未实现的收益。②暂不分割:对知识产权中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暂不分割,归夫妻双方所共有,待今后取得了经济利益后,再进行分割。由于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无形财产,具有无形性、难以估价等特点。因此对知识产权未来的可期待利益的尚不确定。加之市场的因素,以及权利人自身的考虑,并不能够对未来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做出准确的判断,暂时不分割该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到经济利益得以确定的时候,再来对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分割。
2、知识产权分割应考虑的其他方面①应当将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分离开来看待知识产权的分割对于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归属是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知识产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是属于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对于知识产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分割,讨论的是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因此应当将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分开来看待知识产权的分割问题。在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上争议的是离婚时进行分割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财富。对于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应当采用人身权和财产权分离的原则来看待知识产权的分割问题。②应当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的时间为标准来认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强调的是,在时间上来看,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界,在来源上看,是以夫妻的“所得”来考虑。因此应当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的时间来为标准认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再通过具体案例来考虑配偶一方的贡献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这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取得的时间进行肯定。对于婚前创作的知识产权在婚后取得经济利益的,以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来认定为个人财产,再看配偶是否有过帮助和支持,以此来考虑是否给予配偶一方经济补偿。同样的方法来看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才取得经济收益的,因为其时间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知识产权,其来源是知识产权“所得”的经济收益,“所得”既包括“已得”也包括“将得”,所以应当包括既得利益,也应当包括可期待利益。因此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知识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③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的赔偿金的分割和分担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以及在生活中很容易发生知识产权受到侵权行为,或者是知识产权人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上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所产生的赔偿金,赔偿的权利和义务是归夫妻一方所有或者承担,还是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归属的问题并没有加以规定。因此知识产权的侵权和被侵权的赔偿金的分割和分担问题值得探讨并在实践中加以注意。如果是知识产权被侵权,受到他人的侵权行为,如假冒商标、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将会收到一笔金额的赔偿费用,关于这笔赔偿费用,笔者的观点是应当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加以分割。如上文所述,将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和可期待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也应当将知识产权被侵权后所得的赔偿费用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从而加以分割。如果是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抄袭了别人的著作,盗用了他人的商标,将专利权同时卖给不同的买主。这都会产生一定数额的赔偿问题。需要进行赔偿时,对于赔偿的费用笔者的观点是应当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来承担。按照公平原则,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是平衡的,因为配偶一方享有了对方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对于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积极性财产进行了分割,相对的,对于知识产权产生纠纷所带来的消极性财产的赔偿问题也应当由配偶双方共同来承担知识产权所带来的赔偿费用的支出。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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